2022年9月,环保行业又将迎来一波新鲜政策、标准的施行,污染防治、环境管理渐趋规范化!
一、环保标准
1、广东《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9月1日起,广东省将施行新版强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该标准自2022年6月14日发布,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湖南《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明确将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
文件适用于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包括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以及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省新建锰工业企业自2022年9月2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1月2日起,应执行《标准》相关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 2748-2022《绿色电力应用评价方法》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 2748-2022《绿色电力应用评价方法》,该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提出并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分院(以下简称“资环分院”)牵头并联合远景能源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共同编制完成,将于2022年9月7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创新性地提出了绿色电力应用核算评价标准化方法,填补了国内该领域标准空白。
4、内蒙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 DB15/T 2763-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于2022年8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自2022年9月15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工作流程、基本要求、本底与固体废物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回填要求、生态恢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环境质量监测及相关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过程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回填和生态恢复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5、黑龙江省《黑臭水体监测技术规范》DB2308/T 110-2022 黑龙江省《黑臭水体监测技术规范》DB2308/T 110-2022,自2022年9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臭水体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保存、运输和流转,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臭水体监测。文件对采样技术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中,包括对采样器具、布点、采样频次、现场准备、样品采集和保存、样品的流转。
6、DB2308/T 109-2022《大气城市污染分布、污染时效性监测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布一项地方标准文件,DB2308/T 109-2022《大气城市污染分布、污染时效性监测技术规范》,计划于9月16日起实施。
文件首先对相关术语即定义进行了界定,包括大气气溶胶、大气能见度等。在监测方法方面,对监测仪器、监测点位、监测记录都提出了相关规定。其中,规定监测仪器要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激光雷达。提出在监测点位的布置中要求遵循的原则包括两条,一是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二是布点应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
7、徐州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DB3203/T 1014-2022)
为进一步规范徐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设置,统一徐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提升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的标准化,徐州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明确了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等收集设施的设置要求。标准要求收集设施应满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要求,收集容器的数量根据垃圾量、收集容器、收运频次等确定,类型、规格、材料应与分类后的垃圾形状及收运车辆相匹配。同时具体规定了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农贸市场等不同场所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要求,实现“全场景”覆盖。
8、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技术要求》DB41/T 2278-2022
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技术要求》DB41/T 2278-2022,自2022年9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总则、设计书编写、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建设、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调查报告编写。本文件适用于区域或单个在建、生产、废弃、政策性关闭、闭坑等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9、《江苏省环境卫生信息化系统技术标准》DB32/T 4246-2022
《江苏省环境卫生信息化系统技术标准》DB32/T 4246-2022,2022-03-23发布,2022-09-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环境卫生信息化系统”的基本规定、系统要求、系统运行环境和系统运行维护等内容。
10、江苏省《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理技术标准》DB32/T4244-2022
江苏省《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理技术标准》DB32/T4244-2022,2022-03-23发布,2022-09-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总体设计、预处理、协同处理与利用、辅助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运营维护、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
11、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DB32/T 4245-2022
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更换标准》DB32/T 4245-2022,2022-03-23发布,2022-09-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城镇供水厂生物活性炭工艺失效判别及更换工作中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生物活性炭失效判别和活性炭更换操作的要求。
12、山东省《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微波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DB37/T 4542—2022)
山东省《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微波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DB37/T 4542—2022)将于2022年9月8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固废中六价铬测定微波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的空白,使我国对固体废物、土壤中六价铬的监测又多了一种选择,对微波消解技术的应用也有了统一的规范化准则。该方法与EPA 3060A-1996、CEN/TR 14589、DIN EN 15192-2007、HJ 687-2014、HJ 1082-2019等国内外六价铬检测方法相比,线性范围拓展,检出限值更低,样品前处理时间更短,同时具有较高的灵敏度、良好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可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领域。
二、环保政策法规
1、《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
该文件是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地方法律制度,为江苏省全面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2、《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全国首部以生态文明教育命名的地方立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于2022年6月24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开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促进生态文明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文件内容包括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社会生态文明教育等多个方面。
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但不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内容包括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多方面内容。
4、《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2022年8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文件对上海市内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出具体要求。
5、《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并明确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6、《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
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主动纠正生态环境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9月4日起生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部门对符合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工作。
7、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和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8、《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6月14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根据《条例》,扬州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详细规定了七类,并明确了兜底性规定。
9、《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方案》改革范围包括开发区、新城、特色小镇、产业集聚区等,主要实施“一免、四减、四保障”的改革措施。四大亮点在于创新优化环评准入制度、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强化改革保障。
10、《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8月16日,贵州人大网发布《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适用范围: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并将于9月15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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